• 案例展示
  •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案例展示
  • 从5个破产案,看债权人如何追究债务人股东清算责任?

    时间:2023-02-24 来源:破产法快讯 点击:1095次

    从5个破产案,看债权人如何追究债务人股东清算责任?

    前言:司法实践中,因债务人股东、债务人经营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履行法定配合清算义务造成债务人财产灭失,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时,债权人主张上述主体赔偿责任面临困境。债务人企业无产可破的情形下,债权人主张股东对债务人的连带责任是收回债权的重要途径。那么债权人应如何通过法定程序主张权利?作者围绕企业破产中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一主题,在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库以“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破产”为检索词进行全文检索,限定审理年份为2018-2022年,从检索结果中选取了5个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债权人主张股东清算赔偿责任的可行路径。



    目 录


    1.浙江德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童燕平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2018)京0114民初12422号)


    2.北京宏特盛商贸有限公司与宋向新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2020)京0117民初1969号)


    3.王骏与北京草桥实业总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2021)京民申1344号)


    4.山东鹰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靳广焰、金云柯、许菁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案((2022)鲁01民终1705号)


    5.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诉马爱民、焦波生、贾海芳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案((2022)京03民终234号)


    1.浙江德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童燕平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德马公司系中邮公司债权人,晨光公司系中邮公司股东(出资占比30%),童燕平系公司股东(出资占比5.44%)、法定代表人。2004年11月4日,德马公司就中邮公司拖欠工程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主要裁决内容如下:中邮公司向德马公司支付工程款2141293.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07064.68元。2005年3月25日,德马公司就上述裁决书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收到执行款18800元。后因查找不到财产,海淀法院裁定终结执行。2006年10月12日,因中邮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年检亦未在规定日期前补办年检手续,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2019年10月24日,昌平区法院裁定受理晨光公司对中邮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中邮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截止本案庭审结束之前,该破产案件仍在审理中。德马公司认为,晨光公司、童燕平身为中邮公司的投资股东,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长时间不履行清算管理义务,致使公司财产去向不明,财务账册及重要文件下落不明,且无法进行清算,严重损害其债权实现,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一、是否存在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后清算责任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配合清算责任的竞合;

    二、是否存在股东等责任主体怠于履行义务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之间的因果关系。


    【裁判要旨】


    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是具有不同功能和不同适用条件的程序。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后清算责任是以公司资大于债为前提,而在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时,该提前基础并不存在,为确保所有债权人公平清偿,对于因股东等责任主体行为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无法清算、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失的,以及对公司有限责任原则的考量,应由中邮公司破产案件的管理人进行追偿。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股东等责任主体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时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认定股东等责任主体是否对于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件之一为其怠于履行义务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中邮公司在吊销营业执照时已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破产原因,公司缺乏主要财产并不是公司未经清算导致的。


    2.北京宏特盛商贸有限公司与宋向新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宏特盛公司系华欣公司债权人;周福系华欣公司股东(2011年12月16日,接受股权变更,持股比例90%)、法定代表人;宋庆华系公司股东(持股比例10%)、监事;宋向新系华欣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90%)、经理。宏特盛公司对华欣公司享有2079600债权得到平谷区法院判决确认。判决生效后,宏特盛公司向平谷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1年6月19日,平谷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宏特盛公司获得民事判决书案款80000元。2017年9月13日,宏特盛公司向平谷区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7年12月4日,法院裁定受理。2019年7月25日,管理人因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下落不明,会计账簿、交易资料灭失,导致无法清算,经管理人调查未发现财产,请求法院终结华欣公司破产清算程序。2019年7月31日,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宏特盛公司认为,妥善保管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并积极配合清算工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周福、宋庆华、宋向新不履行配合清算的法定义务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宏特盛公司造成利益损害,遂诉至法院诉请三被告对华欣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一、应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款的法定义务。

    二、破产程序终结后,个别债权人是否还有权追究股东等责任主体未履行法定配合清算义务造成债务人财产灭失的责任。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款规定的法定义务,系指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未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行为,或者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在适用该批复第3款的规定判定债务人相关人员承担责任时,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相关主体的义务内容和责任范围,不得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来判定相关主体的责任。


    由于相关主体不配合清算导致的债务人财产灭失,该财产应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畴,应由管理人请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或者在管理人未主张上述赔偿的情况下由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而不应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由债权人个别进行追偿并用于清偿其自身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个别债权人再行提起诉讼,既有悖于破产程序终局、不可逆的宗旨,亦有悖于债权债务集体清偿的理念。


    3.王骏与北京草桥实业总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骏是伟士特公司的债权人。沈吕遂系伟士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股东(持股比例80%);草桥公司是伟士特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20%)。北京市一中院于2010年5月7日受理对伟士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2年12月7日,宣告伟士特公司破产;2012年12月18日以伟士特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王骏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以草桥公司、沈吕遂不履行法定的破产清算义务,不提供账簿、证照、公章、资产、文件等材料,导致破产清算工作无法进行而被终结,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两被告对伟士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草桥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以王骏无权就其权利损害直接请求有关人员承担连带责任起诉为由撤销原判,驳回王骏诉讼请求。王骏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本案能否适用《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判令在伟士特公司破产程序中违反配合清算义务的股东草桥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吕遂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


    公司解散后清算的前提是公司资产大于负债。公司破产清算与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不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除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务的处理达成协议等特殊情况外,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并不能足额受偿。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之破产企业相关人员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第2款已经明确规定。


    如果王骏认为有关主体的行为给伟士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也应当首先由管理人请求相关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于债务人财产。只有管理人未主张相应赔偿时,个别债权人才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应诉讼,并且获得的赔偿仍应归于债务人财产,而不应直接归于个别债权人。


    4.山东鹰格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靳广焰、金云柯、许菁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案


    【基本案情】


    鹰格公司是舜康公司的债权人。靳广焰是舜康公司的股东(持股50%)、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金云柯是舜康公司的股东(持股30%)、监事;许菁是舜康公司的股东(持股20%)。2016年8月22日,一审法院判决舜康公司向鹰格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0万元,及赔偿履约保证金的利息损失。2016年12月,鹰格公司就上述判决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6月19日,一审法院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6月30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21年4月2日,鹰格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对舜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依法受理申请。舜康公司管理人确认鹰格公司对舜康公司的债权额度为269815.25元。2021年6月25日,一审法院裁定宣告舜康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争议焦点】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能否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主张股东的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股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以及《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四、关于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第2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可知,债权人可依法向清算义务人另行主张权利的条件是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而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本案中,鹰格公司作为债权人选择的是申请对舜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破产程序是概括清偿程序,功能在于彻底了结债权债务,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债权人再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主张股东的连带清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5.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诉马爱民、焦波生、贾海芳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奥宇模板公司是益泰恒生公司的债权人;马爱民是益泰恒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焦波生是益泰恒生公司的股东(持股86%)、副总经理;贾海芳是益泰恒生公司的股东(持股14%)、监事。2007年4月24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益泰恒生公司给付奥宇公司租赁费328976元、返还租赁物、赔偿违约金10万元。该判决生效后,奥宇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益泰恒生公司财产及财产线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6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2017年2月21日,奥宇模板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对益泰恒生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7年3月22日,一审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益泰恒生公司破产管理人。2018年6月、2019年12月、2020年6月,破产管理人分别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关于请求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2020年7月29日,经由管理人同意,奥宇模板公司代表益泰恒生公司全体债权人向益泰恒生公司有关人员提起诉讼,追究清算义务人、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


    奥宇模板公司认为,马爱民、焦波生、贾海芳未提交完整财务账簿资料,不能证明益泰恒生公司的完整财产状况,导致益泰恒生公司财产状况无法查清,无法进行清算;其三人未能保管好账册资料,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期间,焦波生向破产管理人补充提交了2010-2014年的财务资料,管理人依法办理了交接手续。因审计费用负担问题未解决,直至一审法庭辩论结束,破产管理人尚未就焦波生补充提交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以明确是否可以查明益泰恒生公司财产情况)的问题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


    【争议焦点】


    根据股东提供的财务资料能否得出益泰恒生公司财产状况无法查明的结论;马爱民等人是否应承担因未能保管好并提供账册资料导致益泰恒生公司无法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管理人或在管理人未主张时个别债权人有权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上述法律规定的适用强调侵权因果关系理论。奥宇公司主张权利受到侵犯,应当就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及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鉴于债权人会议尚未就审计问题开会讨论,益泰恒生公司之财务状况是否能够审计仍处于不确定状态,益泰恒生公司并非已经实际无法清算。奥宇模板公司的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马爱民、焦波生、贾海芳的行为已足以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损害结果。


    结语


    从审判结果来看,5个案例中债权人的诉求无一例外均未得到法院的支持。细细梳理法院的裁判要旨,不难发现法院对待债权人主张股东清算赔偿责任类似个案处理思路的共通之处:应严格区分公司破产清算和解散后清算两种情形下债权人主张股东连带清偿责任时的应适用的法律依据、相关清算义务人的范围和清算义务的差别。其次,应先由管理人追偿,所获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不主张赔偿时,个别债权人才有权主张赔偿并将获赔归入债务人财产。三是,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有关人员清算赔偿责任的举证应参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即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最后,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中主张权利,破产程序终结后基于破产不可逆原则和债权债务集体清偿的理念,个别债权人无法另行起诉主张赔偿


    TOP